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鄂爾多斯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2日
鄂爾多斯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分級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以下簡稱災害事故)的權責規程,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所稱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交通運輸事故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人民政府,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災害事故的監測預警、響應處置、救災救助等工作。
第四條 災害事故應對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分類應對、協調聯動。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預防為主、預案為綱,健全完善以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組織及單位預案為主的預案體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各級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實化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
第二章 分級負責
第五條 按照災害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因素,將災害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災害事故,市人民政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并負責進行先期處置。
第七條 發生較大災害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及時全面掌握災害事故信息并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負責進行先期處置。
第八條 發生一般災害事故,由事發地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旗區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及時全面掌握災害事故信息并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涉及跨旗區行政區域或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災害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適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進行處置。
第九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災害事故應對負屬地管理責任,獨立負責開展災害事故應對和先期處置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指揮機構向其移交指揮權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保障工作。應對處置中,所有進入現場的救援力量和資源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相關救援隊伍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實施行動。
第三章 分級預警
第十條 市及旗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對可以預警的災害事故,按照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其級別分為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紅色為最高級別。各旗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牽頭部門制定的預警級別標準,在各類預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水旱、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事故風險監測制度,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對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監測。各級監測部門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獲取并共享信息,對可能引發災害事故的苗頭性信息及時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指揮部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研判,提出預警和響應措施建議,并按規定啟動預警發布程序。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災害事故防范應對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組建災害事故專業人才庫,充分發揮專家在災害事故預警監測、風險研判和處置應對中的專業作用。
第十二條 可以預警的災害事故(地震災害除外)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紅色、橙色預警由各級人民政府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黃色和藍色預警由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突發事件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第十三條 發布黃色和藍色預警后,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預警區域組織做好應急預案啟動、加密監測頻次、加強預報預警、組織分析研判、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動態信息、及時宣傳減輕危害的常識、開展重點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發布紅色、橙色預警后,各級人民政府在黃色和藍色預警防控措施基礎上,做好預警地區轉移疏散人員、預置救援隊伍、調集應急物資、保衛重點目標、保障公共設施安全運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災害事故危害的場所等工作。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組對預警地區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四章 分級響應
第十四條 根據災害事故預警等級、預期影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市及旗區的響應級別劃分標準參照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的標準設置,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各類預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啟動一級、二級應急響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指定有關負責人擔任。啟動三級、四級應急響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牽頭處置部門決定,總指揮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對于災害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應急響應。
第十六條 災害事故發生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預案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做好現場信息獲取、營救被困人員、救治傷病員、控制危險源、搶修公共設施、開展環境監測、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采購或征用急需物資設備、解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組織救災捐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故等工作。同時,根據災害事故處置需要,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處置工作,為災害事故防范應對提供決策建議。
第十七條 市及旗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實化應急響應的啟動標準,同類災害事故的上下級應急響應標準應當做好銜接。原則上,本級人民政府的較高級別響應標準應當與上級人民政府的較低級別響應標準對應銜接;本級人民政府的較低級別響應標準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的較高級別響應標準對應銜接。啟動響應后,事發地區人民政府的響應等級應當不低于上級人民政府的響應等級。
第五章 分級救助
第十八條 自然災害救助堅持分級負擔、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主要救災物資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自然災害救助Ⅱ級應急響應的保障需求。
第十九條 旗區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應急管理部門、相關涉災行業管理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推進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普遍設立災害信息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如實上報災情,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災情信息。
第二十條 旗區人民政府接報災情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依托蘇木鄉鎮(街道)和嘎查村(社區)現場核查本行政區域內涉災傷亡、損失、影響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災情核查和信息上報工作。災情等級較高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報災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核災工作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現場抽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 啟動應急響應后,市及旗區人民政府根據響應級別、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應急響應結束后,發生災情的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估審定災區救助需求,積極申請上級資金支持,及時下撥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冬春救助資金、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督促做好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未明確的其他災害事故,由各旗區人民政府按照本級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應對。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